税收答疑
财务与会计
购买的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会计上如何做账?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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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议计入“投资收益”,不建议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政策参考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政策参考二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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