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公布,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公告,其中第三条规定是: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0〕44号是怎么规定的呢?文件原文是:“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有很多人对此项优惠表示不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难道不是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计算的吗?为什么会出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的规定呢?
不要着急,我们分三个问题一步步来看:
第一个问题: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什么?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规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办法规定,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二个问题:政府性基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才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否则应该作为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
第三个问题: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没有征收增值税?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由此可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是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的时候一并收取的,缴纳了增值税。对该基金缴纳的增值税,是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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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目前由哪个机关征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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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叶税舟, 晶晶亮的税月二次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