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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审计中常见的10大问题!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徐风细语 作者:徐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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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执行重要的应对程序

 

案例1:审计过程中,**所通过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后,认定凯迪生态负债率高、财务压力大、可能无法满足融资条件等,存在做多业绩的舞弊动机,适用收入舞弊假设。在进一步审计程序总体方案(集团)中,将在建工程存在认定列为重大错报高风险项目,相关控制预期有效。但在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工程项目循环)时,未了解电厂在建工程存在认定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控制,未设计和执行控制测试,未了解相关财务处理业务流程以及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的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包含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也未测试相关控制是否有效运行进而达到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的控制目标。

 

经查,凯迪生态上述相关控制未得到有效运行,财务部门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结果与实际上在建电厂停工实际情况不符,直接导致了财务报告相关数据虚假记载。

2.未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位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2:未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具有财务重大性的未完工电厂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单个组成部分的税前利润和营业收入是否达到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或营业收入的10%作为判断财务重大性的基准。因未完工电厂在2016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或利润,导致其均未被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北海凯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凯迪)等7家未完工电厂全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均超过当年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2000万元),具有财务重大性,未被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借款费用资本化时,等额减少财务费用,等量增加利润总额。且,在建工程被列为重大错报高风险项目,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占利润总额比重较高(占比为119.88%)。在此情形下,**所在考虑是否具有财务重大性时,未严格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之规定,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转化为对税前利润的影响,并纳入重大性考虑范围。

 

没有将未完工电厂识别为存在特别风险的组成部分。**所在识别出存在虚增利润的特别风险及做多业绩的舞弊风险的情形下,未考虑未完工电厂借款费用资本化对税前利润的影响,未将具有特殊性质或情况的未完工电厂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

 

未按照审计准则和风险评估结果,在审计计划中将全部未完工电厂纳入审计范围。根据**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结果,在建工程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组成部分应被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所在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中,并未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和风险评估结果,将全部未完工电厂纳入审计范围,仅计划对个别已完工电厂和部分未完工电厂予以审计。**所具体审计计划显示,其未将2016年度16个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未完工电厂纳入审计范围,实际执行中也未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审计计划或对上述未完工电厂实施审计程序。**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修订)第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3.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

 

案例3: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7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待摊人工费用、预验收监理咨询费合计37.87万元。针对该在建工程已取得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且2019年度发生支出较少、但公司未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况,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关注该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已交付使用等情况,亦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在建工程执行监盘程序或监盘比例不到位

 

案例4:在猛狮科技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程科目审计底稿中,无实施检查实物资产的相关记录,未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审计调减的原因及金额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案例5:监盘比例不到位。经查,会计师实地查看的5家电厂,其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合计34141434.76元,仅占47家电厂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总额的7.38%。据此,**所得出重要实物资产(含在建工程)均已监盘的结论。未按重要性水平执行监盘。审计中,未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超过已完工电厂重要性水平(400万元)的24家未完工电厂执行监盘,其中5家超过或接近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2,500万元),13家处于全年停建状态而不应进行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

5.资本化利息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案例6**所在对林州重机全资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在建工程1.95亿元及对应的资本化利息11918779.16元进行审计时,仅获取了未附任何附件的记账凭证,未关注到1.95亿元在建工程尚未取得发票的事实;对在建工程相关设备的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设备盘点清单上没有盘点人与审计人员的签字及盘点日期;未关注到朗坤科技在建工程中计提的资本化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母公司同时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未合并抵销。

 

**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林州重机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的有关事实。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6.未合理关注重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的及时性

 

案例7:注册会计师对某上市公司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公司在结转固定资产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不同使用寿命的多类资产全部划分为房屋建筑物并按照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计提折旧;二是以建筑物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点进行结转。

 

案例8: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绵遂高速公路绵阳段已于 2011年完工通车,但有关建设支出仍在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核算,余额分别为44806.17万元和21064.71万元,未及时转入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核算。四川分所未对工程完工状态实施审计程序,未对工程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判断,导致了上述重大错报,超过了重要性水平。

 

案例9:未合理关注重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的及时性。**事务所未对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新建厂房和办公楼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予以必要的关注,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并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相关厂房和办公楼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不及时的情况。

7.核算科目不合理未执行相关程序

 

案例10:被审计单位将代建基础设施项目计入在建工程76亿元,但按相关协议,公司代建项目最终销售给国有部门,应当计入存货科目核算,会计师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

8.未对在建工程施工状态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

 

案例11:对在建工程的施工状态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收集在建工程相关建设月报。经查,凯迪生态建设月报真实反映了在建工程施工状态,审计过程中,**所未获取相关建设月报以分析在建工程的施工状态,从而判断是否应进行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实际上,**所系根据在建工程明细账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增减变动显示的施工状态来判断是否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仅抽取了5家在建电厂实地查看了解施工状态。

 

案例12:银江股份于20191015日与某工程供应商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合同价款为8600万元。20191230日,银江股份向其支付工程款7000万元。审计底稿显示,会计师已关注到该工程装修单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未聘请第三方监理,且该工程供应商曾受让银江股份子公司股权等相关事实。但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对供应商的访谈、工程监盘等审计程序流于形式,未获取工程项目计划表、项目阶段性验收单等,未合理关注期末大额款项支出的合理性,导致未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事实。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9.未考虑与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相互矛盾的证据

 

案例13:《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意见》显示,在建电厂北海凯迪因用途变化、尚未与政府最终敲定投资协议,土地使用证仍未办理。但**所未考虑其对相关在建电厂施工状态的影响,或据此判断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查,2016年北海凯迪资本化金额51051205.25元,远超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且2016年度全年处于停建状态。在建工程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的依据,为电厂在报告期间是否处于正常施工状态,是否存在停工超过3个月的情形。

 

**所在年报审计项目中,未能执行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就报告期间各在建工程的施工状态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凯迪生态会计政策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财务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修订)的规定。

10.未对在建工程实施减值测试

 

案例14:未见对冷库及冷库保温工程的工程进度、完工程度、是否需要计提减值等实施审计程序,也未见对在建项目实施实地检查或其他审计程序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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