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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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是指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的实现。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三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人的实现。

总结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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