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
销售模式的小调整,综合税负的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1-09-28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作者:沥呕君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前提摘要

 

K公司目前采取自有销售团队进行楼盘销售工作,每月支付销售团队底薪合计假定为4万元,销售团队实现的销售收入,假定按0.5%的比例计算销售团队的业绩提成。另,销售提成作为作为营销人员的工资薪金与底薪一并发放。

 

销售人员在收到提成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楼盘销售收款较为集中,销售人员的收入呈不均衡分布,故个人所得税波动较大,在销售集中回款的月份个税负担较重。

 

除此之外,K公司在支付营销人员底薪及提成时,会计人员可将之计入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增值税却无法达到税前扣除效果。

 

沥呕君解析

 

我们可以现有销售团队的名义,在税收优惠地(如上海崇明岛、江西共青城、广西北海等)注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代理公司),再由K公司聘请该合伙企业代理楼盘销售工作,并按销售收入的1-1.5%向合伙企业支付销售佣金。

 

代理公司收到销售佣金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地个人所得税3%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在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也变相增加了销售人员的实际收入。

 

K公司支付销售佣金给代理公司后,可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K公司支付的销售佣金,在扣除支付给销售团队的工资提成后的余额,由公司另行管理使用。

 

筹划效果测算

 

假定K公司就某具体项目共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按销售收入的1.5%支付佣金,预计支付佣金总额为750万元。假定销售期为1年,销售团队共10名成员。则:

 

※企业所得税

 

①自有销售团队模式:

 

一年期底薪并提成,K公司共支付佣金:5亿元*0.5%+4万元/*12=298万元

 

②代理公司销售模式:

 

K公司需向代理公司支付佣金:5亿元*1.5%=750万元

 

②相对①,最终将为K公司节省企业所得税:(750-298*25%=113(万元)

 

※个人所得税

 

①自有销售团队模式:

 

每人每月需缴纳个税:(2,980,000÷10÷12-5,000*20%-1,410=0.2557(万元)

销售团队合计需缴纳个税:0.2557*10*12=30.68(万元)

 

②代理公司完成销售需缴纳个税合计:750÷1.03*3%=21.84(万元)

 

②相对①,少交个税:30.68-21.84=8.84(万元)

 

※增值税

 

代理公司销售物业须缴纳增值税,而K公司在收到代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则可用于税前抵扣,因此增值税总体并未发生变化。

 

最终的节税效果:113+8.84=121.84(万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