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税小微,向您咨询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那么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要纳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范围吗?
不纳入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也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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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如果大家还没完全看明白的话,让申税小微给大家来举个简单的“栗子”↓↓↓
举个例子
上海市某区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2021年9月应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40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50万元,那么甲企业9月所属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如何计算?
计算方式
• 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60-50)+40=50(万元);
•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5(万元)。
最后,申税小微为大家总结整理了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之间的退还关系,大家赶紧收藏起来呀!很实用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