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可见,以上政策仅对增值税优惠享受对方限定住房租赁企业,而对于房产税的享受对方没有限定为住房租赁企业。也就是说,没有报备为住房租赁的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减按1.5%的政策,但可以享受房产税减按4%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