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有朋友咨询:担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企业发生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01:不是企业发生所有担保损失,都可以可以税前扣除;而是发生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损失,才可以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提醒02:向关联企业担保形成的担保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后税前扣除,但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
【案例】MA公司2018年6月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由其母公司M公司担保。2021年8月,因MA公司没有该借款偿还能力,M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偿MA公司债务1000万元。M公司代偿MA公司债务1000万元能否作为担保损失税前扣除?
解析:如果MA公司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M公司;或者M公司未向MA公司追偿担保形成的债权1000万元,则不能在2021年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