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房地产企业,旗下A、B、C三家公司分别持有不同土地,经土地合宗后取得一本新的土地证,权利人为三家公司按比例共同持有,且取得的《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明确“A、B、C三家公司为同一集团持股公司,本项目为A、B、C三家公司联合开发,所有工作授权至A公司办理,本项目的所有权力及义务由A公司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请帮忙回复以下问题:
1、增值税:我司是否可授权由A公司统一与供应商签订项目工程开发及其他全部合同,并由供应商向A公司开票、抵扣增值税。
2、土增税:本项目是否可由A公司统一申报办理土增税预缴及清算申报;如果发票是分别开具给A、B、C三家公司,则是否可全部由A公司纳入土增税扣除项目?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A公司属于在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应以其名义取得及开具发票,并计算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