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规定,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因此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综合上述规定,新三板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因此转让新三板股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请问该理解是否准确?
答:经转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点,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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