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关于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等一系列登记管理法规。《条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准入、存续及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安排,对税务管理服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制度下的税费管理规则。
七:需要构建统筹推进信息共享制度规则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数字政府,施行数字化管理正在成为现实。政府数字化离不开大数据基础下的信息联动管理,《条例》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基础,突出部门间深层次信息互通和数字共管。《条例》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并对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销、歇业等行为信息共享进行了明确。
目前,市场主体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还存在职能界定不清晰,信息共享不实时,数据离散度比较高的问题,需要市监、税务、社保等部门携手共进,打造数字管理时代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库,界定管理职责,依职权进行数据维护,其他部门依需求共享使用,从根本上解决数据冗余、差异较大、离散度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