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哪些优惠内容?
发布时间:2021-11-12  来源:中税答疑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概述

耕地本属于农民的农用种植之地,但有些特殊情况如自建房、建设基础设施等有时会需要用到耕地。为了能妥善的利用耕地资源,在税收过程中有不少纳税人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耕地占用税法》都规定了哪些优惠内容呢?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内容

一、免征情形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情形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减免情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不减免情形

 

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总结

《耕地占用税法》对优惠内容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定了耕地占用税减免的一般性规定。

 

具体的减、免税规定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应政策中进行了明确。根据从严保护耕地的原则,《耕地占用税法》增加了个别关系国计民生、公益性较强的减免税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了减免权限和相关管理规定。

 

2.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

 

包括公共公益设施减免税,交通水利等设施减免税,农村居民建房减免税,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特定人群减免税等。

 

3.新增了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内容。

 

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明确了税收优惠管理内容。

 

对于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案例/解析

问:养殖企业耕地占用税是否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