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黎解财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一句话总结】中国境内转权属,出转买卖赠与换,投还划奖含在内,没有土包经营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