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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税额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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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91日开始实施。下面为您解析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以及税额计算。

 

内容

一、计税依据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税额计算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总结

1.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幅度。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分不均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批零地区税额标准过于悬殊,耕地占用税施行差别定额税率,在税额选择上给与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的自主权。

 

2.规定了耕地占用税使用税额确定程序。主要有以下变化:

 

1)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税额的平均水平,从原先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改为由本法通过附表进行规定,增强了税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增加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4.取消了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提高税额的规定。

 

5.增加了在占用基本农田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加收的规定。

 

案例/解析

问: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票,即便没有发票专用章也都是有效的。所以,如果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电子专票,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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