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契税
在计算契税时,计税依据是否应加上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21-11-10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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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契税的计税依据中已包含耕地占用税,不用另外加上。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187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须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耕地占用税在土地出让前就该缴纳。

 

具体由谁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由自然资源局缴纳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收耕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是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已经体现在招拍挂价格当中,契税的计税依据包含了耕地占用税。

 

情形二:由受让土地使用者缴纳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如自然资源管理局为用地申请人,即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开发企业拍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成为占用该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实际用地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拍卖出让流程,由竞得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开发企业成为该宗地耕地占用税的实际税负人,由其将相当于耕地占用税额的价款支付给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给企业出具收款凭证,并向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即自然资源局征用耕地过程中即发生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契税计税依据也已包含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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