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政策解析: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产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