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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资产减值准备金如何调整?
发布时间:2021-11-26  来源:上海税务、税律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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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何时确认?资产减值相关税会差异如何调整?...这些都是很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的问题,今天一起学习一下企业所得税中资产减值准备金如何调整。

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一品税悦”叨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解释,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2.20081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1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1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前扣除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三、资产减值损失调整填报案例

中国居民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20年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1: 购进的一台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该设备账面原值10万元,已计提折旧8万元,报废时残值收入1.13万元(含销项税),清理费用0.5万元。

业务2A类库存商品发生盘亏,账面成本2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42万元,该存货已计提跌价准备3万元,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损失企业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业务32019年末应收乙公司账款5万元,已计提准备金1万元,业务员赔偿1万元。2020年,乙公司破产,该账款已确定无法收回。

 

解析:

业务1: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报废损失

会计处理:

资产损失的帐载金额:

资产余额(100000-80000-  处置收入11300/1.13+清理费用5000=15000

税务处理:

资产计税基础:100000-80000=20000

赔偿收入:0

资产处置收入:11300/1.13-5000=5000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赔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20000-0-5000=15000

纳税调整金额=资产损失的帐载金额-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0元,税会无差异。

 

业务2:库存商品盘亏损失

会计处理:

资产损失的帐载金额:260000+44200-30000-10000=264200

税务处理:

资产计税基础:260000+44200=304200

赔偿收入:10000

资产处置收入:0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赔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304200-10000-0=294200

纳税调整金额=资产损失的帐载金额-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30000元,纳税调减:30000

 

业务3:坏账损失

会计处理:

资产损失的帐载金额:50000-10000-10000=30000

税务处理:

资产计税基础:50000

赔偿收入:10000

资产处置收入:0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赔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50000-10000-0=40000

纳税调整金额=资产损失的帐载金额-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10000元,纳税调减10000

“一品税悦”叨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税律郑大世观点: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限为五年;但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什么是实际资产损失,什么是法定资产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电脑被偷,这时候公司肯定产生了损失,但是,该损失并非公司有主观处置意图,被偷完全是出乎公司的意图之外的意外事件,因此,这种损失就不属于实际处置产生的实际资产损失,而应属于法定的资产损失了。

 

再比如公司的应收账款,假设公司正准备转让给其他公司,但如果欠款企业突然破产,导致公司收不回,这时候,对于该应收账款,虽然公司有处置的主观意图(转给其他公司),但由于客观上并未转让(客观上没有采取处置的手段),所以这时候的应收账款损失,同样不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而是法定损失。

 

我们再假设,公司在欠款企业破产前,把100万的应收账款以80万转让给了其他企业,这时候产生的20万损失,由于一是公司主观有处置的意图,二是客观上采取了处置的手段,那么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总结:区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关键还在于是否实际处置转让,只要不符合实际处置转让要件的,一般都属一法定资产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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