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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21-11-1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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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第十条。

内容

一、确定购买房屋时间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个人将住房对外销售购房时间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拆迁安置契税减免享受时间认定

以政府发布拆迁红线公告的时间为准,在政府发布拆迁红线公告以后购买的房屋,在拆迁安置协议实际签订后,可凭拆迁安置协议享受拆迁安置契税减免政策。如政府不发布拆迁公告的,以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日期为准。

总结

《契税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期限。与《契税暂行条例》相一致,但就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相比《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根本性的变动。删除了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的规定,同时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即可,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促进了纳税遵从,提高了征管效率。

案例/解析

问:契税是以交房时间为准还是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答:购新房缴纳契税是按购房合同备案的时间计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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