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是否有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1-12-08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王庆玲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案例

 

最近,财务小张在年底梳理公司业务时,发现了一个问题。

 

企业在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部分客户不需要发票,所以就没有开具发票。但是,这些业务确认了对应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并通过纳税申报表上“未开票金额”栏目进行了调整,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这样操作,对企业是否有涉税风险?

 

 

纳税人只要发生经营业务确认销售收入,就应当开具发票,无论付款方是否索取发票。但是,对于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售小额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消费者不索要发票,是否需逐笔开具,以各省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 参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后公布)规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售小额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面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的,应按规定开具。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