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kq1b8gsbxhip
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分摊口径及地下无产权业态是否列入土增税清算范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16  来源:上海税务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政府土地出让时,土地成本都是按照计容面积计算的,对于地下面积不计容,不应该计算分摊土地成本。当前省内各地市在执行时没有明确政策口径支持,像烟台和济宁等地说执行山东省的文件,明确土地成本只在地上计容面积分摊,地下部分不分摊土地成本。另外,对于地下无产权的车位和储藏室是否列入土增税清算范围,请山东省税务局给与明确口径,以保证省内各市执行政策的一致性,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二十九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第三十条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停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按照其他房地产类型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福建省税务局:

标 题:不计容的地下室车位是否应该摊土地价款?

发布时间:2020-06-05

留言内容: 

我是漳州一家房地产企业会计,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明确规定:容积率计算式中建筑总面积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屋顶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0%的也不计算。按我们的理解,地下车位如果影响容积率,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未影响容积率,不应当分摊土地成本。现行漳州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都把地下车位(有办理预售证可售)和商铺、写字楼、公寓等并入其他商品房类别统一计算增值额,并均摊地价款。咨询一下,地价是否一定要在可售面积部份进行分摊、不计容的地下室车位也要分摊土地价款吗?

回复内容: 

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对地下车位等可售面积地价款分摊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未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对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有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受益对象,按规定归集和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