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姚瑶介绍,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将身份证借给他人,短期可能会获得一些蝇头小利,但长期来看有承担债务风险的可能。
身份证作为个人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不能借于或者卖于他人使用。千万不要贪蝇头小利,一定要认清楚利益背后的风险。
同时,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身份证在一段时间遗失了,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遗失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当事人并不知情。
过了很久以后,当事人才发现被他人冒用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被股东”或者“被法定代表人”了。针对这样的问题处理方式有两个:
① 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和“E企办”小程序,在里面设置了实名认证功能,所有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必须通过四级认证以后才能登记。
② 同学们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身份证不慎遗失后,马上要向辖区派出所进行身份证遗失补办,一定要留齐挂失的证据。在后续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被股东”或者“被法定代表人”了,一定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