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销售给客户,按合同约定承担废品赔偿义务,计提索赔费用进销售费用,当年未实际支付,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是否违反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条款?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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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通过预提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准备金、费用、损失等,除税法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外,在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一定要清理预提的“预计负债”等科目实际支出发生情况,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对于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索赔费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通过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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