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通过预提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准备金、费用、损失等,除税法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外,在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一定要清理预提的“预计负债”等科目实际支出发生情况,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对于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索赔费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通过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