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电力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税目是建筑服务,但备注栏没有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我们觉得没有备注的话无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要求供电公司换票,但被拒绝,理由是省电力公司设置了开票系统权限,分公司财务无法在备注栏添加任何内容。并说别的公司都是这样开的,可以使用。请问此票是否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专家回复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未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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