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能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所谓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因此,对于各类可以依法扣除的项目,在平时预扣预缴时没有扣除的或扣除不充分的,都可以在综合所得时进行补充扣除。所以,个人补缴以前月份的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