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题点】
2021年2月新成立房地产企业,前期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计划在2022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企业取得了1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这150万元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吗?
02
【案例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的,符合规定的除外。该房地产企业2021年2月份成立,截止2021年底,未取得任何经营收入,也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03
【案例结论】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在此期间取得的150万元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04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06
【案例启示】
此房地产企业前期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鲁财税〔2019〕6号的减征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关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