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企业都会收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但很多企业收到了财政补贴后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该交的税也没有交,这不就有某企业被税务机关抓了现行,证据确凿,最终只能是只能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了。
稽查案例
某单位2020年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财政补贴收入合计4,000,000.00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外收入”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之规定,202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000,000.00元,弥补本次检查确定的2019年亏损457,961.83元,经计算,造成少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885,509.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长春市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划转财政补贴文件;
2.银行对账单;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所偷企业所得税885,509.54元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885,509.54元。
延伸提示:
1、企业收到政府部门的财政补贴要按照现行的税收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2、企业收到政府部门的财政补贴不能过于简单的理解和粗暴处理。我们在给企业做【税务健康体检】过程中看到不少企业收到款项后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或“专项应付款”等往来会计科目,然后没几天直接支付出去就完事了,根本就没有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在我们看来,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可能会存在不征税和正常征税(包括免税)两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可能存在征税、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等情况。
4、企业可能涉及开具发票的情况给拨付财政补贴的部门,这个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提示纳税人不征税根据现行的开票系统显示开具“615”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