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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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利息是否需要开具利息分割单才能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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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借入利率为6%的贷款9000万元,按照6%利率拨付给下属的成员单位,并与下属用款单位签订了统借统还协议,2021年收取利息收入540万元,且已经按照统借统还向下属单位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请问A集团收取的统借统还利息属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中的应税劳务?是否需要向下属单位开具利息分割单做为税前扣除凭据?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因此,统借统还利息属于增值税免税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中的应税劳务,A集团向下属成员企业开具编码为30601080000000000000(名称为统借统还)的增值税免税发票,下属成员企业凭统借统还利息增值税免税发票、统借统还协议、银行支付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开具利息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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