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案例 | 售房预收款未及时足额申报纳税,能否被认定为偷税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卢慧菲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提示

岁末年初,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征集和评议,从2020111日~2021122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审判案例中评选出10个典型案件,并分析了案例意义所在。我们在此选择重要案例,进行选登。

 

G房地产开发公司、H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再审案﹝见(2020)浙行再44号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情

H市税务局稽查局201311月对G公司立案检查,发现G公司20131月~10月的售房预收账款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G公司于20142月~3月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并告知稽查局已补缴有关营业税和附加。201411月,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G公司20131月~10月有1.95亿元预收账款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规定,认定G公司有关未申报行为构成偷税,予以处罚。G公司认为其已主动补缴税款,相继对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案为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G公司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稽查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G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行为,不能证明该行为目的是不缴或少缴税款,故将该行为认定为偷税并作处理的依据不足;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未认定G公司已补缴争议税款,使其无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且又作出追缴税款处理,显属不当。

 

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撤销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评选理由

 

主观故意是否构成偷税行为的要件,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看法。

 

本案中,再审法院从纳税人偷税主观故意、事后认错态度以及税务机关履职全面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类似案件的征管处理和司法裁判有参考价值。再审判决指出税务机关应按照依法、全面原则进行调查并作出公正的处理处罚,以体现正当性。本案对正确适用税收征管法、推进依法治税有积极意义。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