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买茅台、手机、黄金,支付旅游费、服装费、物业费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2〕13号
违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1、2019年1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旅游费87000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家电费、服装费、物业费等合计61700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服装费、装饰材料等合计165019.23元。以上费用与该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系股东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取得分红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020年1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年会手机奖品205000.00元;2020年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年会手机奖品6600.00元,均为年会抽奖发放给员工的手机奖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酒水费用187999.99元,为购买茅台酒对外赠送;列支礼品费440000.00元,为购买黄金对外赠送;列支超市卡98000.00元,为购买山姆超市卡对外赠送。以上对外赠送的礼品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视同销售。
4、2019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列支费用200000.00元,未取得发票等合法凭据且无法补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368311.7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6.83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
房地产公司稽查案:多项大额费用被认定为无关支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稽罚〔2022〕2号
违法类型 偷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违法事实
1.该公司取得萍乡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1269311.66元已认证抵扣,以上销售费用实际是母公司购买销售代理服务的支出,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该公司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也未对已抵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2.该公司取得上海某合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455120.92元已认证抵扣,费用已入账。以上的销售费用实际是母公司购买咨询服务的支出,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该公司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也未对已抵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3.2016年该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债券利息费用13704166.67元,已计入财务账,结转成本并做税前列支。上述利息费用是与该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4.该公司在2018年无票列支财务顾问费用9653333.34元,未取得发票入账,后续也无法取得发票,该笔费用已计财务账,结转成本并在税前列支,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5.该公司2018年代付集团下属某区域公司人员社保公积金等,计入财务账并结转成本,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6.该公司在2018年列支员工回款奖励300000元,销售奖金139000元,以上奖励该公司未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3410153.95元
罚款金额(万元) 341.0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内容来源:税乎网,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