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2021年第41号公告,结束了有对外投资情形的个独、合伙企业核定的“好日子”,其荣光岁月,足以成为税收发展史上的一道浓重的风景。现在,有一些还在进行中的案例,期许着原来的核定之时,新政来了,面临着上不去,下不来的感觉,迁户、变回个人股东等等,招式可能会有,小编在《税务规划合规边界与风险防范》一书中,曾提到了这样一个筹划样本:
即个人合伙人在所出资的合伙企业未转让核心股权之前,先进行公允的转让合伙份额,享受20%的财产转让所得20%计税,这跟个人当时的转让效果是一样的,再跟当地要一些财政返还之类的操作。
关于这种操作办法,有一位伙伴跟小编也有探讨,即这种转让,是不是受让份额的一方将钱打入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转给转让方,还是直接由受让方转给转让方,笔者认为应是后者才是真实的体现,只是在合伙企业的登记处理中,多数人认为是先退伙再入伙,这也没错,转让了就是退伙了,新人就是入伙,但并不能否定转让份额的行为基础。但此时受让方“入伙”转入合伙企业的资金,认为是其出资给合伙企业吗?肯定不是这样的交易关系,转让方也不是退伙,因为这部分也不是他的经营所得,通过合伙企业中转,这样受让方的转让款才能认可其将来的投资成本?或许有这样的一个疑惑,但合伙企业不能溢价买股权,买分额吗,所以这是一个新个税法实施之后的误区!!另外转让份额时,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清算,并不需要进行公允地计算“清算所得”,这也是有一个误区,只有依照91号文件之时,清算之时才会有公允计量一说,这跟公司注销时的清算所得计量是一致的。
既然没有了核定,20%似乎还没有完全接受下来,那么,在41号公告没有提到的个体工商户,是不是还有空间呢,很多人对此可是寄予厚望的。
个体工商户目前仍是受鼓励的经营主体,有核定的空间,只是其不能作为股东,所以在此环节上难以形成有效的承接。另外,就算是个体工商户,多地也至多认到500万元,就不给核定了,据小编观察,某些地区对于达到100万元年度销售额的个体户,若进行了核定,需要查验服务内容,是不是有第三方履职等情形,有没有薪酬、成本等支出,这种风险的排查是顺理成章的,指望个体户的“宏伟大业”,恐怕就不是个体户的使命了。
另外据了解,对于某些网红们,一些灵工们,一些机构仍在大规模地推进个体户的注册与核定,毕竟税负低啊,如果只是一个挣辛苦钱的同志们,比如月数千元的收入,核定了就核定了,但是对于达到数十万元以上的,恐怕这个事就不是简单的灵活用工的“职工”的范围了。
对于灵活用工,小编在书中也进行了相应的分类探讨,有人说是虚开,有人说有逃避税,有人说是合理合法的,到底如何理解,不能光看别人如何做,而是要看自己能不能经得起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