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建筑行业包工头(班组长)的节税目标,可以通过包工头(班组长)设立临时税务登记依法自行纳税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合法渠道。具体的纳税筹划策略分析如下:
第一步:建筑包工头(班组长)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局设立临时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基于次规定,自然人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是临时经营,都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采取按期纳税的申报方式,充分享受条免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当然,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需严格遵守纳税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按期、如实进行申报。
第二步:增值税的申报处理
(一)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包工头(班组长)年销售额500万元免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公告第15号)第一条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二)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包工头(班组长)依法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基于此规定,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因此,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就符合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也就解决了个人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题。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票的这部分金额是不能享受免增值税政策的。
第三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处理
(一)建筑包工头(班组长)设立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的税法定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是指以下五项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3.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4.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5.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基于此规定,建筑包工头(班组长)设立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二)建筑包工头(班组长)设立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的个税申报制度:实施自行纳税申报而不是代扣代缴的制度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建筑包工头(班组长)设立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属于“个税代扣代缴”的范围,必须由取得“经营所得”的包工头(班组长)个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三)建筑包工头(班组长)“经营所得”的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按年计算个税,按月或季预缴个税,不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1、核定征收建筑包工头(班组长) “经营所得”个税适用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基于此税法规定,为了助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减少税务征管成本,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本省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1)广西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3)吉林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4)江西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5)深圳市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6)云南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7)天津市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8)甘肃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9)贵州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
(10)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11)大连市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12)湖北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13)四川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9年公告第8号)。
(14)海南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15)黑龙江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16)长沙市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综合以上地方和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建筑包工头(班组长)个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如果建筑包工头承包经营建筑劳务,向发包人上交管理费用,承担所有的费用、税金,剩下的承包经营所得归承包人包工头所有,则按照工程所在地省税务局文件的规定,承包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第二种: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建筑包工头(班组长)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则按照工程所在地省税务局文件的规定,计算经营所得个税有以下两种方法,具体采用哪一种应以省税务局文件的规定为准。
一是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开具发票金额乘以省税务局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然后按照“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计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开具发票金额乘以省税务局文件规定的个税附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的,都按年计算个税,按月或季预缴个税,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其中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的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3、核定征收 “经营所得”个税的不需要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必须满足的条件:实施查账征收并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只有实施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情况下,才要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基于此规定,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包工头(班组长)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不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4、核定征收 “经营所得”个税的包工头(班组长)没有资格享受计算个税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施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才有资格享受以下税收政策待遇: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的包工头(班组长)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5、取得两处以上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包工头(班组长)季度申报个税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6、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和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案例分析:某班组长内部承包劳务公司建筑劳务的个税处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
1、张某2019年挂靠红运筑劳务公司承接建筑劳务,张某与红运劳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年,协议约定:张某以红运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红运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张某向红运劳务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张某所有,假设张某2019年每一季度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15万元(不含增值税)。张某选择按季度预缴申报个税,当地税务部门对承包者实施核定定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附征率表中的税率和核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额(不含增值税) |
附征率% |
按月30000元(含)以下, 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 |
0 |
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 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 |
0.5 |
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 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 |
0.8 |
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 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 |
1.1 |
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 或按季600000(不含)元以上 |
1.5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经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2、张某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300元;每月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30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700元,失业保险300元,住房公积金1000元);
3、张某一男一女,都在上小学,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4、张某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6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一方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因张某工作单位离所购住房很远,还每月租金1000元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6、张某的父母均已退休(已满60岁,均有退休金)在家,张某与兄妹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张某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7、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租金扣除中,张某选择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请计算张某全年和第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法依据
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张某个税计算、个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和申报表填写
1、张某按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2019年每一季度预缴个税应纳个税的计算(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同时不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150000×0.5%=750(元)。
第二步:季度申报表的填写:第一季度后的15日之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后的季度申报表如下表所示。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2019 年1 月 1日 至2019 年3月31 日
纳税人姓名:张某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身份证号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被投资单位信息 |
名称 |
红运劳务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填写红运劳务公司纳税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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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据实预缴) □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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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金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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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总额 |
1 |
|||||
二、成本费用 |
2 |
|||||
三、利润总额(3=1-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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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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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税所得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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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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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7=8+9+14) |
7 |
|||||
(一)投资者减除费用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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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扣除(9=10+11+12+13)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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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保险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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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医疗保险费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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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保险费 |
12 |
|||||
4.住房公积金 |
13 |
|||||
(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4=15+16+17) |
14 |
|||||
1.商业健康保险费 |
15 |
|||||
2. |
16 |
|||||
3. |
17 |
|||||
八、应纳税所得额 |
18 |
150000 |
||||
九、税率(%) |
19 |
0.5% |
||||
十、速算扣除数 |
20 |
|||||
十一、应纳税额(21=18×19-20) |
21 |
750 |
||||
十二、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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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已缴税额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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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应补/退税额(24=21-22-2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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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张某 2019年 4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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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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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张某第二、三、四季度的个税计算和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如上第一季度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一模一样。四个季度申报的个税都是750元。不存在个税的汇算清缴。
四、第四步:申请简易注销临时税务登记。
如果后续不再从事生产、经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办理税务注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规定申请简易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