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煤炭企业使用的胶轮车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矿井下拉人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另一类是拉货的无轨胶轮车。这两种无轨胶轮车通常用于井下,可以灵活地在崎岖不平的巷道中驾驶,适应井下各种环境,实现不转载运输,行驶速度快,运输能力高,承载能力大,爬坡和制动能力较强,能够安全、迅速的将所必须的物料运输至井下,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物料装运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煤矿企业购置的胶轮车,会计核算作为“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卡片上归类为机器设备并按照8-10年计提折旧,不计提缴纳车船税。虽然会计核算上,企业将无轨胶轮车作为机器设备管理,但根据无轨胶轮车具有防爆柴油机的动力源、驾驶室、操作控制台在矿井坑道进行运送人员及物资等作用,以及根据《晋安监煤字2004 29》文件规定,防爆胶轮车司机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等要求,无轨胶轮车实质上应该属于机动车一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