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及各地税务局规定,无论是成立工会还是没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建议关注当地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工会经费缴纳情况。
税务总局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全国总工会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筹建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
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实行委托代收建会筹备金的,上级工会应向代收部门提供筹建单位的名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建会筹备金等信息。
筹建单位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列支。
山西省税务局规定
《山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工发〔2018〕49号)规定,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开展筹建工作的下月起,向主管税务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上述单位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成立工会或者未筹建工会组织的,自期满6个月的次月起,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武汉市税务局规定
《武汉市总工会、武汉市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单管户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机关代收的通知》(武工〔2009〕36号文件)规定,无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都应计提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其中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是工会筹备金,统一由税务机关代收,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或者工会筹备金的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