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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