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
1aougcb5v7gd0
网络直播新规下的税务风险和防范
发布时间:2022-04-25  来源:中国财经报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于近期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税收管理、深化协同共治四个方面对网络直播相关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等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实施或者帮助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行为。并提出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案件及人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网络直播行业中的不合规纳税问题

网络直播行业中的不合规纳税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网络直播者未正确申报纳税。在直播平台上,主播的身份包括:公司员工、自由职业者、个人独资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同身份的从业者的税负高低与纳税方式不同。

假设,某直播人员2021年取得的所得金额为100万元(为计算方便,此数据剔除各项扣除,暂不考虑流转税和临时性税收优惠),分别按照三种所得性质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的个人所得税=100×45%-18.1920=26.808万元;(2)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的个人所得税=100×80%×35%-8.5920=19.408万元;(3)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的个人所得税=100×35%-6.55=28.45万元。网络主播取得前两项所得均需由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网络直播公司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则需要自行申报纳税。在实务中,为了规避自身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有些网络直播平台通过成立直播“公会”或者签订免责合同来逃避代扣代缴税款责任。而网络直播者们普遍税收遵从意识不强,也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二是滥用核定征收规则。一般而言,税务部门针对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会采用核定征收的规则。但是很多网络直播者故意以不符合查账条件为由申请核定征收,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主播可以将劳务报酬等不能进行核定征收的综合所得包装成经营所得以偷逃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网络直播者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具有“非雇佣性、偶然性、临时性”等特点的劳务收入,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网络直播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项目。

因此,网络直播者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但是很多网络直播者将个人取得的“代言费”“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性质的所得通过修改合同内容等方式非法转换为经营所得,这种做法已经被税务部门认定属于偷漏税行为。

新政策有效化解现存风险

《意见》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项要求和解决方案。

第一,明确了网络直播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原则上查账征收。《意见》规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这不仅解决了网络直播者滥用核定征收规则偷税漏税的问题,也是税收共治的体现。因为这样的纳税方式会倒逼其上游服务商必须按规定申报纳税和提供合规的发票,从而促使整体产业链的上游、中游、下游企业达到全部合规经营的目标。

第二,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的代扣代缴义务。《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第三,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的信息报送要求。由于大部分网络直播都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的,所以网络直播平台是掌握数据和信息最齐全的单位,故《意见》明确报送义务主体是网络直播平台。同时,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每半年向相关部门报送网络直播发布者的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等信息。要求网络直播平台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税收共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建立税收共治协助机制,不但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跨部门数据共享义务,而且要搭建社会协同平台。此次《意见》着重强调数据报送配合,税务部门因此可通过将个人基础经营数据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申报迹象,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税务检查,提高网络直播从业者纳税环境的公平性,解决以前管理混乱、责任不清、无人担责的问题。

第四,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的守护“入门”义务。《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这就解决了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规避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利用自己的市场强势地位,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变相加大了收款方的责任和成本的问题。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制和税收征管

随着零工经济时代到来,经营所得和劳动所得变得更加难以明确区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26项明示列举的劳务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此处对于其他劳务并没有具体列出明细。民法典的合同篇中规定,劳务关系也存在于保理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之中,即个人取得的以上报酬也属于劳务报酬。而经营所得既包括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又包括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在实操中,如果纳税人没有从事26项所列举的劳务行为或经营行为,是很难判断其具体属于哪种所得项目的。

财政部部长刘昆指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意味着“十四五”期间,个税改革将继续完善下去,而经营所得本质上也属于劳动所得,是最有可能被率先纳入综合所得计税的项目之一。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一方面防范了部分高收入人群故意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的风险,另一方面解决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混同部分难以区分的税收遵从和税务执法风险的问题。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查处了一大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高收入、高净值者的重大偷逃税案件,不断增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震慑作用。

未来,税务机关将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直播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对高收入直播人员的处理既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又起到了对普通纳税人的宣传和威慑作用。但是,对于中低收入直播人员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或者综合征收率等方式进行简化征收,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