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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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能否扣除留抵退税?能否差额?能否净额?
发布时间:2022-05-12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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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计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留抵退税影响水利建设基金计税基础

 

留言时间:2022-04-18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根据内财税[2021]1055号:“20221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我公司今年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实际退税100万,是否在留抵退税后,后期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基础抵扣这部分实际增值税退税。我的依据是参照财税[2018]80号《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也是实际缴纳增值税,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也是实际缴纳增值税,是否享受从水利建设基金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呢?因为水利基金是个部分地区有的,咱内蒙古这边就有,能否给出明确的口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税〔20211055号)第二条的规定,202111日至2021123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20221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中,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二、差额征税的一船纳税人的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1-08-12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差额征税的一船纳税人的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差额前的销售收入还是差额后的销售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差额纳税,相应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即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执行新收入准则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

水利基金计税依据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3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零售百货业上市公司自2020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模式的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即原来说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毛利部分现在作为营业收入。那我们现在计提水利基金的依据是原来主营业务收入的部分还是现在净额的部分呢?省局在20201026的一个网上咨询回复中说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依据,我理解我们目前可以按照净额法的营业收入计提和缴纳水利基金,不知道对不对。请予以明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具体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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