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为何这么规定?还得追溯至财税2018年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总于2018年6月份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70号文,以下简称70号文),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政策执行初期,原本利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并没换来纳税人的积极响应,部分地区的纳税人退税意愿不高。
究其原因,主要是70号文实施后,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导致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后,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减少,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会变现增加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但如果纳税人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应减少的应纳税额部分也就不存在城建税及附加。
【情形一】假设A公司为某市小微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城建税7%)。2022年5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4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5万元,上月账面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20万元(为减化计算,不考虑其他条件)。假设该企业不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为20万元,则:
5月份的应抵扣税额为25万元(5万元+20万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为:40万元-25万元=15万元。同时,应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5*(7%+3%+2%)=1.8万元。
【情形二】假设A公司为某市小微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城建税7%)。2022年5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4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5万元,4月份已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万元。
则5月份应纳税额=40-5=35万元。
假设一:80号文未出台,则:
5月应纳城建税及附加=35*(7%+3%+2%)=4.2万元。
假设二:80号文出台后,根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政策规定,则:
5月应纳城建税及附加=(40-5-留抵税额20)*(7%+3%+2%)=1.8万元。
注: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具体到本案例,该企业4月份收到留抵退税额,应在5月份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从案例推导可以看出:如果该公司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2022年5月份应缴城建税及附加1.8万元。如果该公司在80号文未出台的情况下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4.2万元,与不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相比,要多缴纳城建税及附加2.4万元。但如果该公司在80号文出台后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5月份仍只需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8万元,与没有退还留抵税额时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1.8万元完全一致。
因此,80号文出台前,纳税人申请留抵税额与不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相比,需要多缴纳退还的留抵税额12%左右的城建税及附加,这无意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相当于为了取得留抵退税这个资金,纳税人后期要支付大额的“利息”一样,负担有点重。为解决这个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财政部国家税总于2018年7月份发布了80号文,目的就是解决退还的留抵税额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问题,让企业在没有其他额外负担的情况下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