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ニ)、(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款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说明1】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如何划分?
《国务院办公厅转让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说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包括哪些情形?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款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上述政策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需要以征用公告、文件等作为证明依据。
【引申】实务中常见的土增税免税政策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规定如下:“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