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最新出口退税办理优惠政策的有关内容吧!
内容
一、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优化调整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优化调整:一是要求税务部门及时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税务部门应于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年度评定。二是方便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企业,可及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其分类管理类别,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的规定限制。
二、优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一方面,优化调整备案单证种类。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海关等部门管理要求的变化实际,不再要求企业将出口货物装货单作为备案单证管理。二是为引导企业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内控质效,将企业委托报关出口货物必备的委托报关协议、发票等单据,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另一方面,丰富备案单证留存保管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为企业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提供便利,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办税负担。
三、完善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完善了哪些内容?
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在免抵退税计算时,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企业应将其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计算依据为出口金额扣除出口产品耗用保税进口料件后的余额。具体执行中,企业应先按照计划分配率(即计划进口总值在计划出口总值中的占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在手册和账册结案后,按实际分配率进行核销。因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之间的差异,核销产生的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允许企业与此后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
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税计算时,将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无法参与后续计算。根据国务院部署,《通知》中明确“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公告》对该条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准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对自身前期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清楚、确认金额后,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对多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报送资料进行了精简,具体精简的资料有哪些?
答:通过优化税务信息系统、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公告》精简优化了3个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报送资料:一是在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环节,取消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二是在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环节,将原需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原件调整为合同复印件。三是在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环节,取消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取消了多项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申请事项所需的报送资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取消了4个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开具申请所需的报送资料:一是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二是在《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的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三是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四是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自行选择需要接受的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内容?
答:可以。为支持引导企业加速出口退税申报,税务部门设置了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多项提醒服务内容,供纳税人参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提醒服务。对于自愿接受提醒服务的企业,使用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的订阅功能,即可自行“定制”需要接受的具体提醒服务内容。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定制”情况,为其提供提醒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提醒服务内容仅是帮助企业了解出口退(免)税有关情况的参考信息,不作为出口退(免)税的办理依据,因此,企业在关注提醒服务内容的同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简化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先行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原来在代办退税备案环节,需报送的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改为企业留存备查。
八、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具体指什么?
答: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退(免)税额未超限额标准前,税务部门为企业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超过限额后,超额部分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适用“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九、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和使用方式,主要优化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主要是优化调整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免)税证明的开具和使用方式。《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请开具6类证明的,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企业反馈电子证明。企业办理后续涉税事项时,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证明,改由税务部门自行查验电子证明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6类电子证明的,需要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对证明予以作废。
十、“非接触”办理措施施行后,是否意味着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做到了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
答:是的。《公告》“非接触”办理措施施行后,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了申报、审核、反馈的全程网上办。
十一、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答:经广泛调研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公告》对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进行了梳理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减少事前申报事项。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二是扩大视同收汇范围。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三是实施分类精准管理。(1)对于存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过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等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材料;(2)对于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四是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后,可继续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2)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总结
细化明确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供税企双方遵照执行,有助于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地见效,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