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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云雾:销售给总公司出口的嵌软产品是否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27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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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遇上出口退税,当政策遇上实操,会擦出不同的火花。如分公司将其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全部销售给总公司,总公司部分产品出口,部分产品内销,出口产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分公司担心销售给总公司出口的这部分产品如果申请即征即退,会影响总公司出口退税,因而放弃申请软件退税。

 

乍一看很有道理,上游企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销售给下游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一头羊怎么可以剥两层皮呢?这是双重退税啊,这是明摆着占国家便宜,钻政策的漏洞,风险太大了!那么上游即征即退、下游出口退税,是否真的有限制性、禁止性的税收规定?本文从三个环节入手,拨开云雾,分析一下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和出口退税政策。

 

一、分公司将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给总公司,可以享受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上述规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退税申请主体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独立缴纳增值税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即符合该主体要件;二是退税申请的前提是“销售”,此处并未区分销售对象;三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税务机关通常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权利取得方式来判定,注明“原始取得”即理解为自行开发。

 

由此可见,分公司如为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将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给总公司,可以享受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二、总公司购进分公司已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后,出口该产品会不会影响其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同时废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财税〔200025号该条规定已经废止,说明两个增值税独立纳税人之间发生购销行为,正常情况下销方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对购方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没有影响。前道是鼓励技术进步,后道是鼓励出口退税,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事实上不只是软件产品,所有的即征即退产品,在下游出口时,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与其他享受即征即退的产品相比,嵌入式软件的特殊性在于,享受即征即退时只对其中的软件部分退税。

 

三、嵌入式软件能否办理、怎么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时,因海关没有嵌入式软件这个概念,所以只需考虑报关离境方式,要么按软件、要么按货物进行出口申报。嵌入式软件按照软件产品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的政策;按照硬件设备出口的,软件部分直接并入硬件设备享受出口退税。

 

之所以软件产品出口实行免税不退税,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登陆总局官网——纳税服务——出口退税查询,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商品编码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出口退税率为0%(见文末附图)。

 

但该软件产品不包括与产品固化或集成为一体的软件。嵌入式软件应按其依附的设备、货物载体,确定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实务中,由于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超税负即征即退,出口退税时税局往往会更加关注,可能加强风险核查,因此企业更需注重规范核算、完善退税操作,避免因人为疏忽或过失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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