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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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房地产公司,为加速车位去化,营销推出买房送车位活动。因房屋销售合同为住建局制式合同,无法增加赠送产权车位条款,我司采用补充协议增加赠送产权车位约定。请问土增税中如何确认划分房屋和车位收入。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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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四、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的同时向买受方附赠地下车库(车位),凡在售房合同中明确且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地下车库(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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