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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及报送资料有变化啦!
发布时间:2022-06-13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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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20229号公告中,细化明确了出口退(免)税企业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现对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和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两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01

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01

不实行备案单证范围变化

 

变化之前: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现已作废。

 

变化之后:纳税人只有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时,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02

备案方式多样化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其中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03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

1、取消出口货物装货单;

 

2、新增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3、明确了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02

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01

税务机关系统能查询到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02

税务机关审核过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1、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03

其他:

1、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2、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3、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4、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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