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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上市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未扣个税被罚
发布时间:2022-06-27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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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 2022 6 21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南京税务局”)下 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 号),现将主要内 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光一科技: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2 7 31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 2015 6 月根据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明群股权,转让价格 1,450 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 议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你单位已无法 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 之一百五十罚款计 3,597,825 元。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 将由南京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 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2、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3、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5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 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其他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项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南京 税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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