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09】128号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地下建筑用地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比如: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对于与地上建筑物连体的非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不适用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