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收到一笔政府指定用途的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2-06-23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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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指定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可以不征税收入,但是同时也不能税前扣除该资金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该资金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实质上等于还是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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