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利用情报交换,挖出企业虚构业务真相
发布时间:2022-06-27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尔雅 肖学旺 徐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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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的涉税信息交换。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利用情报交换获取纳税人境外交易、收入、纳税或资产信息,对于加强跨境税源监管、打击跨境逃避税具有重要意义。近期,新疆税务部门就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成功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案例:情报交换打破查办僵局

多省市税务部门反映,当地一些果蔬专业合作社,向位于新疆的A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新疆税务部门在接到这一线索后,随即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A公司从多地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后,大量向外贸公司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调查,B公司于201110月成立,注册地为新疆,主要从事鲜水果收购业务,并开展边境小额贸易。2017年—2019年,B公司向位于H国的W公司出口总价值约2204万美元的水果,累计申报出口退税670余万元人民币。同样位于新疆的外贸公司C公司是B公司的关联方,受同一法人控制。C公司曾向HW公司出口总价值约为1216万美元的水果,累计申报出口退税300余万元人民币。新疆税务部门深入检查发现,B公司、C公司销售额与结汇额不一致、收货方与付款方不一致,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但是,仅靠税务部门当前掌握的资料,无法证实B公司、C公司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税务部门要求两家企业提供境外W公司的相关数据,两家企业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税务人员一度陷入取证难、调查难的困境。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新疆税务部门决定启动专项情报交换调查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向H国发起专项情报交换,并在两个月内收到H国税务部门回函。根据回函,W公司从未与B公司、C公司发生过跨境交易。也就是说,B公司和C公司的销售额、结汇额均为假数据。此后,税务人员与B公司、C公司进行多轮交涉,面对确凿的证据,两家企业最终承认了其虚构业务,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新疆税务部门追缴了B公司2017年—2019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670余万元、C公司累计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00余万元,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基础:情报交换制度比较健全

实务中,一些跨境疑难涉税案件的破解,离不开税收情报交换的支持。新疆税务部门成功借助税收情报交换查处税收违法违规案件,得益于其健全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作为连通中国与中亚、欧洲国家和地区的门户,新疆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对当地税务部门开展国际贸易涉税服务和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新疆税务部门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这一工具,提高跨境涉税案件查办质效,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国家税收工作大局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税收情报交换国际规则制定,有力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截至目前,已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和《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3个多边税收条约,并与巴哈马等10个国家(地区)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袁友林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明确,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是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政策法规、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大数据和稽查等相关部门指定专门的联络人,负责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在内部的跨部门对接协调工作。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数据信息的传递、反馈,形成情报交换信息的闭环管理。

 

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十分重视对情报交换案件的全流程管理,从案源筛选、案件调查到资料整理、提交申请,再到函件翻译、信息审核,各环节均严把质量关。对于满足情报交换条件的线索,税务人员严格执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档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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