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房产税
1mlfcmwid0p7d,armrmz24p12u
纳税人新建的房屋,在竣工之前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在竣工结算报告出具了,房产原值可以确认,不需要按暂估入账,房产税需要调整计税依据的房产原值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需要更正以前属期的房产税申报表吗?
发布时间:2022-06-17  来源:福建税务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成验收未决算的房产原值问题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因此,纳税人在决算完成后的属期再调整房产原值,之前税款所属期已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申报的房产税不需要更正申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