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现金支付,将影响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2-06-23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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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日常经营业务中,越来越多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但是,有时企业也涉及现金支付,在使用现金支付时,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案例

甲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110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10台笔记本电脑,价税合计12万元。202111月甲公司收到10台笔记本电脑,应乙公司要求向其支付现金,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甲公司将购入电脑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甲公司收到发票后未认真审核,20223月发现发票内容列示为10台手机。D公司与乙公司联系,但发现乙公司已经注销。

 

分析

现金方式支付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如果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由于不能提供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相应支出将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甲公司购入10台笔记本电脑支出由于发票不合规,乙公司已经注销无法再补开发票,由于用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相应支出12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延伸分析:

 

另外,现金方式向单位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A公司为批发企业,近日分别与张三、B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合同规定,张三、B公司为A公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A公司按照达成的交易额向居间人张三、B公司支付佣金。2022年度,A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张三支付佣金10000元,应B公司要求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佣金30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现金方式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以现金方式向B公司支付佣金30000元将不能税前扣除;以现金方式向张三支付佣金10000元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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