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无租并非无税,应由使用人按照从价计征方式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醒:
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也仅是代缴房产税。由于无租金,不能从租计征,便于管理需要,采用房产余值征收。
政策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