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披露,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2年7月11日答复纳税人: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属于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划转情形,不能适用该条款。
问:房地产企业其中一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到其另一全资子公司下的全资子公司。《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是否适用这一条款,免征契税?
答: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该行为属于投资入股,不属于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划转情形,不能适用该条款。